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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公司起訴“北京二鍋頭”并非北京產 法院認定被告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發布于 2023-07-06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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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王巍 北京報道
作為“北京二鍋頭”的代表企業,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星公司)日前打響了商標和標識的雙重保衛戰:在起訴香河京運釀酒廠(下稱京運釀酒廠)的案件中,紅星公司認為該酒廠使用了與“紅星”近似的商標構成侵權;同時認為該酒廠產品在非北京釀造的情況下,使用“北京二鍋頭”標識,構成虛假宣傳。
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判決認為,京運釀酒廠未經紅星公司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侵害了紅星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同時,該公司的行為屬于對產地的“虛假宣傳”,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在非北京產的白酒產品上標注“北京二鍋頭”,商家會因此獲得市場競爭優勢和市場機會,從對包括紅星公司在內的北京地區二鍋頭酒生產企業造成不良影響,另一方面也會使消費者對商品的質量、產地等產生誤解,進而導致誤認誤購。
商標近似“紅星”維權
作為新中國***家國營工業化釀酒廠,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打響了“商標和標識維權戰”,將京運釀酒廠訴至法院。
紅星公司訴稱,在白酒領域,紅星公司是“紅星”字號的***早使用人,是“紅星二鍋頭酒”系列商標的注冊權利人。系列商標所指向的二鍋頭白酒以其品質在市場上和廣大消費者心中已具有廣泛影響力。紅星公司因此獲得了“中華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北京企業100強”等榮譽?!凹t星”品牌及相關產品被認定為“中國***商標”。
紅星公司經調查發現,京運釀酒廠在國內市場產銷的酒水制品,未經許可使用了與紅星公司注冊的第4600693號“含酒精液體”等商品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屬于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近似商標的行為。
除了商標近似,紅星公司在起訴中還就“北京二鍋頭”這一標識提出了不正當競爭之訴。紅星公司認為,二鍋頭是白酒的一種傳統釀造技藝,因釀制技藝而得名,全國各地均有酒水企業采用二鍋頭酒釀制技藝進行白酒生產,但是當今二鍋頭酒以北京所產***為知名。京運釀酒廠產銷的被控侵權酒水并非產于北京,實際產地為河北廊坊,但其在產品的顯著位置標注“北京二鍋頭”商品名稱,意圖傍靠“北京二鍋頭”的知名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產于北京,其釀制技藝、水土、氣候、原料、工藝管控、檢測技術、出廠標準等要素與北京這一特定地區有實際關系,該行為在性質上系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對紅星公司不正當競爭。
紅星公司認為,在二鍋頭白酒產銷領域,紅星公司與京運釀酒廠之間在國內市場存在著直接競爭關系,京運釀酒廠使用被控侵權商品標識及標注“北京二鍋頭”商品名稱的行為,不但將弱化紅星公司與注冊商標之間的特定聯系性,***指向性,而且減損了紅星公司在“北京二鍋頭”白酒產銷領域的商業機會和交易份額,給紅星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及商譽損害。
京運釀酒廠辯稱認為,紅星公司不是合法商標持有人,無權對本案提起訴訟;涉案侵權產品也并非京運釀酒廠生產。
法院:生產地不在北京 使用“北京二鍋頭”構成虛假宣傳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公證書顯示,京運釀酒廠在上述涉案商品包裝上使用相關商業標識的行為,屬于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行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亦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法院同時認定,京運釀酒廠在被控侵權產品在立體形狀、色彩搭配、文字排列、裝潢元素的構成以及整體結構方面與紅星公司第4600693號商標相比均無顯著差別,構成近似,在紅星公司企業及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京運釀酒廠仿冒原告注冊商標的意圖明顯,應認定兩者構成商標近似。
法院表示,京運釀酒廠與紅星公司構成競爭關系,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律制止經營者采用以仿冒等方式,以誤導、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進行非法市場交易行為。
二鍋頭是一種特定釀酒工藝的名稱,二鍋頭酒是通過二鍋頭酒釀制工藝得到的白酒產品的通用名稱。但是,“北京二鍋頭”及“北京二鍋頭酒”,不是二鍋頭酒的通用名稱。北京二鍋頭酒是北京地方特產的二鍋頭酒的簡稱,包含基于北京這一特定地理區域所產生的二鍋頭酒的特定品質寓意。
結合紅星公司“紅星牌”二鍋頭白酒在所屬行業內獲得獎項、榮譽情況、廣告宣傳推廣情況以及產品銷售持續時間、銷售區域、經營業績等情況,可以認定紅星公司生產的二鍋頭酒水產品在白酒行業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是有一定影響的商品。
京運釀酒廠涉案商品的包裝中以醒目的“北京”文字加注在“二鍋頭酒”之前,具有了明確酒水產地的指向意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業性使用。但該酒廠住所地、其生產的涉案“二鍋頭酒”的生產地均不在北京,其未舉證在釀制技藝、水土、氣候、原料、工藝管控、檢測技術、出廠標準等要素與“北京”這一特定地區有實際聯系,客觀上被告涉案“二鍋頭酒”不屬于產自北京地區的二鍋頭酒。京運釀酒廠以前述方式對涉案商品的產地進行了虛假宣傳,具有主觀故意,其行為后果不僅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涉案商品的產地、品質產生誤認,在一定程度上亦會對包括紅星公司在內的、北京區域二鍋頭酒的生產、經營企業造成不當市場影響,京運釀酒廠以涉案虛假宣傳行為誤導消費者、企圖增加潛在的交易機會,獲得不正當的經營利益,該虛假宣傳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雖然該虛假宣傳行為并不針對這一紅星公司特定主體,但其侵權后果、影響波及包括原告在內的全體同業經營者,且擾亂了市場良性競爭秩序。
法院判決京運釀酒廠停止侵權;停止在涉案產品包裝上標注“北京二鍋頭酒”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銷毀現存含有“北京二鍋頭酒”文字標注內容的涉案商品包裝、裝潢材料;賠償紅星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100000元。宣判后,京運釀酒廠提出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專家:違反商業道德產生市場競爭優勢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知識產權專家庫專家趙虎表示,本案涉及的近似商標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參考的法律依據不同,也沒有必然聯系:近似商標屬于侵犯商標權的問題,一般是他人在一些商品和或者服務上,使用了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容易引起市場的混淆。不正當競爭行為本質上也是一種侵權行為,但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是侵犯“權益”的行為,而不是侵犯“權利”的行為,在實踐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商業道德等,侵犯的是合法經營者的利益。
紅星公司的維權案件中,被告企業涉及到虛假宣傳,這是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一種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經營者進行了不實和引人誤解的宣傳,這些宣傳會給自己帶來競爭優勢,但這些競爭優勢是違反商業道德的。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許浩律師認為,此前白酒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主要體現在商標和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混淆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四)項將“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兜底條款。
此案中,明確了產地列入不正當競爭的范疇。被告涉案商品的包裝中以醒目的“北京”文字加注在“二鍋頭酒”之前,具有了明確酒水產地的指向意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業性使用。但被告住所地、其生產的涉案“二鍋頭酒”的生產地均不在北京,客觀上被告涉案“二鍋頭酒”不屬于產自北京地區的二鍋頭酒。被告京運釀酒廠以前述方式對涉案商品的產地進行了虛假宣傳,具有主觀故意,其行為后果不僅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被告涉案商品的產地、品質產生誤認,在一定程度上亦會對包括原告在內的、北京區域二鍋頭酒的生產、經營企業造成不當市場影響,被告以涉案虛假宣傳行為誤導消費者、企圖增加潛在的交易機會,獲得不正當的經營利益,被告該虛假宣傳行為屬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此前,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界定不清晰,此案中將虛構產地,視為虛假宣傳,列入不正當競爭的范疇,為規范市場,促進良性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有很大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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